来源:盐田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3-06-27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或停发保障金的手续。
(2)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金转移手续。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应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2.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1)工资及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2)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4)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养老金;
(6)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收入;
(8)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9)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10)自谋职业收入;
(11)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各类收入按实际收入额计算;但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基本生活费,在扣除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家庭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3.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
(3)残疾人补助;
(4)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
(5)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殡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
(7)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8)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
(9)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4. 街道办事处在审查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不予批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倍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7)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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